一般-函轉教育部函文有關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續履行疑義案。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對該處理之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則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屆時應請疑似被害人配合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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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規定.pdf
| 發布時間: |
2021-01-09 11:23:12 |
| 發布單位: |
興華高中(國中部)輔導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