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請全校同仁知悉:109年12月25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36次委員會議(擴大會議)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1月11日府計資字第1100006643A號函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31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3566號函辦理,暨本府110年1月4日府教務字第1100001034號函諒達。
二、次依旨揭會議紀錄第柒點、報告案、二、公務機關使用或採購具資安疑慮產品之後續應處方式、決定事項摘錄如下:
(一)資通訊產品使用原則:
1、請機關或學校務必定期辦理資產盤點作業,落實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2、機關或學校辦理採購時,考量資安疑慮,應確實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陸籍人士參與,並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3、公務設備不得下載安裝大陸地區軟體(含APP),公務活動不得使用大陸地區所提供之平臺或服務。
4、機關或學校應對同仁宣導儘量避免購買或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落實要求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一律禁止處理公務事務或介接公務環境。
5、考量機關或學校內部業務實務運作,目前多有透過個人資通訊設備處理公務事務之需求,如收發電子郵件或使用即時通訊軟體等,建議如下:
(1)機關或學校應掌握同仁使用情形並適度管控,如採報備制方式了解同仁使用狀況。
(2)應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資安意識。
(二)擴大盤點:盤點範圍應為全機關或學校、委外廠商及分包廠商,包括資通訊軟體、硬體及服務,並於110年1月15日前至管考系統填報盤點結果。
(三)限期汰換,請務必依限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汰換所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汰換前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產品須與公務環境介接者,須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後始得使用。
(四)督導汰換作業推動:請資安長應負起督導之責,推動落實汰換作業。
(五)加強資安稽核作業:本府將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稽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將機關或學校是否如實完成汰換作業或落實汰換前配套措施等相關作為納為稽核重點。
| 發布時間: |
2021-02-02 09:25:17 |
| 發布單位: |
興華高中(國中部)圖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