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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轉知:有關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 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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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
二、檢附來文一份。


相關檔案

府人考字第1100053873號.pdf


發布時間: 2021-03-25 09:41:18
發布單位: 興華高中(國中部)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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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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